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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晋福建公会青年团组章则

(此细则乃依据古晋福建公会章程第十四条第五节而制定者)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定名为古晋福建公会青年团. (以下简称本团)

第二条: 团址

本团的地址与母会相同,即古晋青山道洛98-99福建公会大厦.

第三条: 宗旨
  1. 协助母会推动会务活动,实现母会的宗旨.
  2. 联络团员感情,促进团结.
  3. 鼓励及促进青年运动,训练青年为领导人材.
第四条: 团员资格

凡母会会员,年龄未达四十五岁者,皆可申请为本团团员.

第五条: 入团手续

须填入团申请书,经本团理事会核准即可成为本团团员.

第六条: 团员权利
  1. 团员得以享受本团所规定的一切权利.
  2. 团员拥有选举及被选权.
  3. 团员有权提出建议及表决,惟须涉及对本团有利的事务.
第七条: 团员登记

秘书须备团员登记册,其中包括下列项目:

  1. 编号
  2. 母会会员编号
  3. 入团日期
  4. 中英文姓名
  5. 出生日期及地点
  6. 籍贯
  7. 身份证号码及性别
  8. 住址与通讯地址
  9. 电话
  10. 职业
第八条: 更改住址或通讯地址

任何会员如更改住址或通讯地址,必须通知秘书.否则,任何文件或通知书递送至其更改前之地址,皆被当作已送交与接受.

第九条: 团费来源
  1. 母会常年资助或津贴.
  2. 团员自动捐或乐捐.
第十条: 退出团籍及丧失团籍

任何团员于退团时,须以书面通知秘书方为有效.该退团通知书,如果未注明何时开始退团,则退团生效日期应为秘书接获该通知书的日期.

第十一条: 纪律
  1. 团员必须遵守母会章程和本团细则.
  2. 本团必须遵从母会理事会的指示和决定.
  3. 本团理事会有权为了母会或本团的利益开除任何团员,被开除的团员可向母会理事会上诉.惟母会理事会之决定乃最后之决定.
第十二条: 常年团员大会

本团常年团员大会必须在母会常年会员大会之前举行,开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由本团理事会决定之.
大会议程如下:

  1. 接受本团理事会所提出有关上一年度会务活动报告.
  2. 接受财政所提出去年度财政报告及经过查核的账目.
  3. 每两年选举下届本团理事会理事.
  4. 处理或讨论提呈给大会的事项.
  5. 召开常年团员大会的通知书须由秘书于召开会议前至少十四天寄发予各团员,并刊登在至少一家本地之华文报章上,注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特别团员大会
  1. 特别团员大会得于下列情况下召开:
    1. 当本团理事会认为需要时.
    2. 当至少四分之一团员联名提出召开会议的目的及理由时.
  2. 如特别团员大会系由团员要求召开者,则须于团员提出要求后之三十天内召开.
  3. 会议的通知书及议程须由秘书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四天寄发予各团员.
第十四条: 团员大会的法定人数及展期
  1. 团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两倍或团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视何者为少.
  2. 会议如不足法定人数时,得展延半小时,达至法定人数时,方可召开.
  3. 当上述展期的会议仍未足法定人数时:
    1. 常年团员大会或由理事会召开之特别团员大会得延期七天在同地点和时间举行,该会议无论有无法定人数,皆可进行.
    2. 由团员联名召开的特别团员大会如逾开会时间三十分钟仍不足法定人数,则特别团员大会得被取消以同样目的及理由的特别团员大会,须于六个月后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
  1. 本团理事会包括下列的理事,须于团员大会中每两年选举一次.
    1. 正团长一名
    2. 副团长两名
    3. 正秘书一名
    4. 副秘书一名
    5. 正财政一名
    6. 副财政一名
    7. 正文娱一名
    8. 副文娱一名
    9. 正体育一名
    10. 副体育一名
    11. 正交际一名
    12. 副交际一名
    13. 正组织一名
    14. 副组织一名
    15. 正教育一名
    16. 副教育一名
    17. 正福利一名
    18. 副福利一名
    19. 正管理一名
    20. 副管理一名
    21. 八名理事

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方法则由本团理事会决定,连选得连任之.

  1. 理事会的职务系处理日常的会务及根据大会所订有关会务的政策作出决定.
  2. 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须召开会议一次.开会通知书须于开会前五天寄发予各理事.团长本身或五名理事联合得以在任何时间召开理事会,出席会议人数须至少半数的理事,方足法定人数.
  3. 若遇紧急事务须获理事会讨论批准而未能召开会议时,秘书得采用书面通传方式取得该项批准决议,但须照下列条款执行之.
    1. ​所讨论问题,应清楚列明于书面通传中,并寄发予各理事.
    2. 至少半数之理事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该提案.
    3. 议决须由大多数票通过方为有效.
    4. 通过书面通传所取得之议决须于下次理事会上提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5. 任何理事如连续三次未出席会议而未能提出充分理由解释时,将当作辞职论.
    6. 当理事逝世,辞职或因年龄达到四十六岁而自动丧失团员资格时,其遗缺则由理事会委任任何团员递补之.
第十六条: 理事职权
  1. 正团长:(i) 对外代表本团,对内处理会务. (ii) 主持团员大会或理事会.
  2. 副团长:协助正团长处理一切会务,遇正团长缺席时,其中一人得代行其职务.
  3. 正秘书:须依照本团细则处理行政事宜,并执行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同时负责处理信件,保管记录簿,文件及出席各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4. 副秘书:协助正秘书处理行政事宜,遇正秘书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5. 正财政:专管本团的财务与账目,并将查账员稽查后的账目向理事会与常年团员大会汇集呈报.
  6. 副财政:协助正财政处理一切账务;遇正财政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7. 正文娱:负责歌咏,舞蹈,戏剧,旅行,娱乐等活动.
  8. 副文娱:协助正文娱执行其职务,并于正文娱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9. 正体育:负责推动各种有关体育活动事宜.
  10. 副体育:协助正体育执行其职务,并于正体育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11. 正交际:负责对外一切交际事宜.
  12. 副交际:协助正交际执行其职务,并于正交际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13. 正组织:负责处理本团的组织工作.
  14. 副组织:协助正组织执行其职务,并于正组织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15. 正教育:负责处理文化活动及一切有关教育事宜.
  16. 副教育:协助正教育执行其职务,并于正教育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17. 正福利:负责处理团员的福利事宜.
  18. 副福利:协助正福利执行其职务,并于正福利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19. 正管理:负责保管本团之物品与用具.
  20. 副管理:协助正管理执行其职务,并于正管理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第十七条: 任职期限

全体理事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之.

第十八条: 财务条款
  1. 本团的会计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开始.
  2. 本团的资金只准应用于推行本团宗旨所规定范围内的事务.
  3. 财政手头现款,不得超过二百元.凡超过之款项须于收款之七天内,以本团的名义存入理事会所批准的银行户口.
  4. 所有本团支票或撤销银行户口的通知书须由三人联合签署,即
  5. (i) 正财政 (ii) 正团长 (iii) 正秘书
  6. 财务采用传票制,所有有关财政支出单据应由团长或秘书连同财政签署,方为有效.
  7. 未得团员大会的批准前,理事会不得作超过三千元开支的决定.
  8. 未得理事会的批准,团长不得作出超过三百元开支的决定.
  9. 若得母会理事会的批准则不受 (6) (7) 的条文所约束.
  10. 当会计年度结束后,须将收支账目及资产负债表交由查账员查核,经查核的账目须呈上常年团员大会通过.
  11. 秘书应在常年团员大会举行后向母会理事会提呈经团员大会通过的常年活动报告.
第十九条: 查账
  1. 本团的账目必须每年呈交母会由母会查账员查核.
  2. 查账员须查核该年度的账目,并备妥报告,以便呈上常年团员大会.此外,亦得在其任期内受理事会指示,查核本团当年任何一时期之账目,然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小组

本团理事会认为需要时有权成立小组协助推行本团的团务,并授权小组执行其任务,也有权取消小组的委任与所授的权力.小组须遵照本团理事会的指示进行其职务,每个小组主任须由理事担任之.

第廿一条: 修改本团细则

任何本团细则之修改,必须事前获得母会理事会的批准,方为有效.

第廿二条: 无规定之细则

凡本细则中无规定的事项,或对某些条文之解释有混淆之处,母会理事会之决定为最后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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